1、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建设部、监察部、省建设厅的有关文件,对吉林地区建设工程项目的执法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2、负责对吉林地区建设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依法进行建筑市场的管理和规范建筑经营活动。
3、负责对土建工程、道路桥梁、管道敷设等从计划立项至施工许可证的法定程序执法监察、查处相关的13个职能部门所办理的手续是否齐全。
4、负责查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有无资质、是否越级承揽工程,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带资承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5、依法查处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是否是本建筑施工企业的技术人员。
6、负责监察建设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营业执照、个人的有关资料及相关情况。
7、负责吉林市市区的装饰装修工程、设备安装工程、预制构(配)件生产企业的监察和查处。
8、负责对违章违法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行停业整顿,责令停业执业业务。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的处分,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负责对吉林地区各县(市)区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处罚决定确有错误及越级执法的,可责令限期纠正,对拒不纠正的, 问题严重者可给予相应的处理。
10、负责违法案件查处和建设工程项目有关建设市场来信来访的调查取证、督办工作。
11、按时完成市委、市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