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和政策、起草或制度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2.制定本行政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3.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落实各级领导分工负责的建筑安全生产负责制。
4.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职工因工伤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掌握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5.负责对申报晋升资质等级、企业升级和报评先进企业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6.组织或者参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中人身伤亡事故和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据有关规定上报重大伤亡事故。
7、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并表彰先进;
8、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构配件生产车间等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9、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监督检查企业对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
10、领导和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工作。
11、组织推广建筑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产品,
12、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类防护用具、电气产品、安全设施、架设机具、机械设备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14、负责建设施工现场内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新增加职能:2003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特种设备监察条例》,负责建筑用起重设备的安、拆队伍资质管理,设备的使用登记,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起重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等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