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仲裁委员会建筑经济纠纷仲裁庭组织程序

    1.吉林仲裁委员会在吉林市建筑经济管理处设立吉林仲裁委员会建筑经济纠纷仲裁庭。日常事务由吉林市建筑经济管理处常设专职人员进行处理,具体负责宣传、咨询、案件受理、立案前的各项工作以及组织仲裁案件资料归档、立卷等工作。
    2.申请人向吉林仲裁委员会建筑经济纠纷仲裁庭提出建筑经济纠纷仲裁申请,经审查可以受理的,由吉林仲裁委员会建筑经济纠纷仲裁庭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仲裁费用表一份,同时也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发送给被申请人。
    3.吉林仲裁委员会建筑经济纠纷仲裁庭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对需要进行鉴定和评估的,应交由吉林仲裁委员会建筑经济纠纷仲裁庭认为具有鉴定和评估资格的单位进行鉴定和评估。
    4.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庭的组庭方式或未选定仲裁员的,或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员的选定意见不一致的,应由吉林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指定。
5.吉林仲裁委员会建筑经济纠纷仲裁庭在调解、仲裁及法律文书送达、仲裁资料归档、立卷等事项,按照吉林市仲裁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
    6.吉林仲裁委员会建筑经济纠纷仲裁庭机构设置。
      主    任:何铁
      副 主 任:廉荣立、晏华
      工作人员:赵践萍、王云峰、刘洋
      仲 裁 员:何铁、晏华、苗清香
    7.吉林仲裁委员会建筑经济纠纷仲裁庭办公地点,设在吉林市建筑经济管理处。

地址:吉林市顺城街23号
电话:0432-4866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