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监管

一、监管政策

    按照省建设厅省计委、省财政厅下发的吉建定字 [2000]1 号《关于调整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标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具体实际情况,吉林市政府以吉市政函 [2003]75 号《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形式,明确了我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监管的具体措施:
•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参加社会保险部门的养老、失业保险,否则,不能参与工程投标。
•  我市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是列入各级政府计划和进入有形市场进行交易的各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和办理开工许可证之前,把应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养老保险费用一次性缴纳到社会保险部门。
•  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较大的施工企业,在缴纳当年社保费用有结余的,在偿还历年欠费后,再有结余退还施工企业。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需充分认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性,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能随意减免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二、我市开发建设单位缴纳劳动保险费用方式

•  各开发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办理开工许可证前,到吉林市建筑经济管理处核定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
•  建设单位 按核定额度, 缴纳 至吉林市社会保险部门后,方予办理开工手续。
•  按照省建设厅统一规定,劳保费用仍列入工程造价,但不参与竞标,即在工程招投标时,不列入标底和标价。按照有关规定,无论任何开发建设项目采取何种承包形式,都必须足额缴纳劳保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交或以任何形式转嫁给施工企业。

三、劳动保险费用的拨付和用途

    劳动保险费用由建设单位交到社保后,由社保根据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险费用拨付给相关施工企业的缴费帐户,直接用于施工企业的劳保经费。因此,加强劳动保险费用监管,是整个建筑行业实现健康发展,促进我市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

    开发建设单位缴纳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不属于乱收费,而且不会给开发建设单位增加开发建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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