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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委内置机构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组织制定有关建设事业的规范行文件  

   (二)制定全市建设事业的总体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和城市规划的有关工作。

   (三)编制年度城市维护费使用计划及城市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城市建设项目实施联合审批和管理。

   (四)执行国家和省工程建设阶段的有关标准、定额;组织制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经济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程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

   (五)组织和协调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管理工作;制定住宅及经济适用房建设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发展战略,负责立项审批工作;负责新建商品房入市的审查;组织协调和实施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权出让;组织协调全市建设行业的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工作;管理全市拆迁安置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的综合验收。

   (六)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和施工招标投标;负责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勘察设计的行业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监理、建设质量监督及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七)组织制定全市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推进城建系统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组织城建系统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新技术开发、墙体材料改革、技术引进及其转化推广工作;管理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城市科学研究工作。

   (八)组织实施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和中长期村镇建设规划,指导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负责全市移民工作的组织实施。

   (九)管理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综合协调城建系统工作目标和其它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城建中的相关问题;督促重点建设工作的落实。

   (十)制订行业工程劳保费标准和职业技术标准、规范并指导实施;负责制订行业人才培养规划及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