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服务承诺


一、承诺内容

1、市区范围内房屋拆迁安置的审批,在各种要件齐全、交齐管理费后3日内,办理完各种审批手续,召开拆迁动员大会时下发《拆迁许可证》和发布《拆迁公告》。

2、拆迁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30内颁发《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证书》。

3、受理裁决申请后,30日内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4、对上(信)访工作的处理;政策性咨询当场解答;因安置补偿上访,简单的案件10日内结案,复杂的案件30日内结案;群众上访问题复杂的案件,首先进行细致的调查取证,做出客观的、翔实的报告和处理意见,请示主管领导和上级部门后,再抓紧进行处理。

二、保障措施

1、设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2、设立政务公开投诉电话,有专人负责政务公开的投诉和处理。

3、各科室的职责范围公开,挂于墙上。

4、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公开,放于桌上。

5、投诉电话: 0432-2023506

三、违诺处罚

1、办理审批手续和《拆迁许可证》,其手续完备、证件齐全、具备条件而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时间办结的,初次违诺者口头警告一次;二次违诺者待岗观察一个月;三次违诺者调离待岗。

2、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不按承诺时间做出行政裁决,初次违诺者口头警告一次;二次违诺者待岗一个月观察;三次违诺者调离待岗。

3、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生、冷、硬、顶造成投诉的,在3日内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同时进行批评教育;有刁难上访人或推诿扯皮、拖着不办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内或行政处分;因违诺被投诉两次的,年内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

  信访工作制度
 


一、文明接待,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不谋私利;

二、对信访事项不推诿拖延,敷衍塞责;

三、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转送给被举报、控告人员和被举报、控告单位;

四、不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五、不泄露信访机密;

六、不介入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信访事项。

  信访案件办理时限
 


    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履行交办手续,并由承办机关书面答复信访人。对需要报告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承办机关应当在60日内报告处理结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报告处理结果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

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在7日内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办公地点: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99号
电话:0432-2022334 传真:0432-2022334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