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审批流程(负责处室:拆迁审批处  负责人:赵金枝  联系电话: 2025905)

 




  违法拆迁行政处罚流程及执法依据(负责处室: 拆迁监察处  负责人: 权赫  联系电话: 2056615)
 


  行政裁决工作流程 (负责处室:拆迁裁决处 负责人:褚晓欣 联系电话: 2056618)
 


1、拆迁当事人申请裁决,必须在拆迁期限内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裁决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裁决申请,予以受理。

2、受理裁决申请后,裁决机关对双方先行调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裁决即行终止,并告知裁决当事人。

3、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裁决活动的,必须向裁决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必须提供证据。

4、被申请人必须在裁决机关指定的日期提交有关的证据资料(复印件、影印件的,需提供原件核对)及答辩书(或裁决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被申请人不按期提交有关证据资料和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裁决。

5、裁决机关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时,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材料,协助调查,需要时应当出具证明。

6、裁决机关通知申请人到场,经两次通知不到的,视为撤回申请;通知被申请人到场,经两次通知不到的,裁决机关将缺席裁决。

7、经调解不成的,裁决机关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裁决。下达裁决书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协议要求撤回裁决申请的,裁决机关同意撤回;撤回裁决申请的,裁决终止。

8、裁决书送达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受送达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时,送达人可邀请两名无厉害关系的证人到场,把裁决书留在其住所或者其工作单位,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原因和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证人签名即视为已经送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公证。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9、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裁决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10、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1、拆迁裁决时,当事人提出公证、评估、鉴定、调查等所发生的费用,由提出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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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