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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金管理⑴对政府性资金的管理对市政府投入城投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金、路径费、城市维护费中用于项目建设部分的资金,公司单独开立政府性资金银行帐户,专款专用,将政府性资金做为城投公司已形成的非经营项目的政府收购资金及新建非经营性项目的投入资金,并按有关规定提取项目管理费用。
⑵公司自身融通资金的管理公司依据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需要所融通的资金和公司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使用,确保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的及时、足额使用。对有收益项目,公司享有优先收益权,以抵补公司项目的先期投入;对非经营项目,用政府投入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做为还款来源,逐年投入,保证如期偿还,提高公司再融资信誉,形成公司资金流动的良性循环。
⑶加强对子公司资金的监督和控制,建立健全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建立实施城投公司内部统一管理制度,对各子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公司内部资金限额审批制,限额以上资金支出实行集体审议制。禁止各子公司以其资产为抵押、质押进行单独举债,或为他人提供担保。
2、资产管理⑴经市政府授权,对公司注册的全部国有资依法行使所有者权利。与构成注册资产的各公司(单位)是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城投公司对其行使重大事项经营决策权、人事管理权和投资收益权,确保国有净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公司对所辖资产实现统一分类管理。按资产的盈利能力分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对盈利能力强的经营性的资产,根据其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和融资功能强的特点,由公司统一进行整合,进行公司制改造,进一步发展为上市公司;对于非经营性资产,采取分立、减持、出售等形式,使其逐步退出国有。
⑵无形资产的管理
通过出让拍卖市区道路、桥梁冠名权,广告发布权,新建道路公交营运线路等方式,寻找合作伙伴进行融资。
3、项目管理⑴项目立项:对公司投资或受政府委托担任项目法人的建设项目,组织编制工可报告和设计等文件,并报政府审批。
⑵委托方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管理公司(或总承包公司)、监理单位及主要材料设备。
⑶项目实施:确定工程管理公司(或总承包公司);确定财务监理公司(或投资监理公司);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的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和质量控制,监督所有受托方是否按政府批准的要求工作,履行项目法人职能。
⑷竣工验收:委派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审批项目财务决算;组织单项工程预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