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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执 法 委 托 书

 


吉林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委托书》的通知

吉市建字〔2008〕31号

委属各执法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委托吉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吉林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吉林市城建档案馆、吉林市建筑经济管理处、吉林市城市开发管理办公室、吉林市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吉林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吉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吉林市建筑市场监察处负责部分建设行政执法日常工作。
吉林市建设委员会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必须经委托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如有与法律法规相违背内容和行为,以法律法规要求为准。

    附件:行政执法委托书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委 托 人:吉林市建设委员会
受委托人:吉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将除行政许可之外的房屋拆迁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人代为行使。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制定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3、审查房屋拆迁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办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延期)通知书;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的确定,发布拆迁公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查;
4、审查拆迁人的拆迁资格;拆迁单位的管理;
5、拆迁裁决;
6、负责房屋拆迁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违法拆迁行为的查处;
7、拆迁委托合同的备案和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建设项目转让的管理;
8、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
9、负责有关拆迁信访的接待、办理。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委托期间,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受委托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指导;受委托人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委托人备案。
2、委托人对受委托人在委托的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人超越委托范围的行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3、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委托人可以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可以暂时终止部分或全部委托。
委托期限:自公示之日起-2008年12月31日

委 托 人:吉林市建设委员会
受委托人:吉林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将除行政许可之外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人代为行使。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2、审查建设(拆除)工程安全施工条件,办理安全施工条件备案,
3、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并办理使用登记,;
4、组织对建筑企业管人员及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5、落实建设相关主体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措施;
6、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应急救援;
7、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安全评价;
8、监督施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9、负责对施工安全违规行为实施行政执罚
委托期间,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受委托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指导;受委托人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委托人备案。
2、委托人对受委托人在委托的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人超越委托范围的行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3、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委托人可以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可以暂时终止部分或全部委托。
委托期限:自公示之日起-2008年12月31日

委 托 人:吉林市建设委员会
受委托人:吉林市城建档案管理处


    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将除行政许可之外的城建档案管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人代为行使。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落实城建档案政策法规,制定实施细则,并开展相关执法检查;
2、收集、整理、分析及开发利用城市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
3、接收、整理、保管各种类别和载体的城建档案,并提供咨询、利用服务;
4、组织全市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5、开展城建档案编研和城市建设宣传工作;
6、对各区、县(市)城建档案馆(室)政策法规宣传、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委托期间,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受委托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指导;受委托人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委托人备案。
2、委托人对受委托人在委托的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人超越委托范围的行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3、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委托人可以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可以暂时终止部分或全部委托。
委托期限:自公示之日起-2008年12月31日

委 托 人:吉林市建设委员会
受委托人:吉林市建筑经济管理处


    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将除行政许可之外的工程造价管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人代为行使。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贯彻国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方针、政策、法规;
2、为吉林地区的施工各方提供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3、负责工程造价管理与工程造价监督、监测;
4、负责材料结算价格动态管理;
5、负责概、预算人员培训,岗位证书的年检、发放;
6、负责对造价、计价依据的解释、协调及纠纷的仲裁;
7、定额的颁布及计价新办法的推行;
8、工程造价执法监察,依法查处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
9、负责结算文件的发布。
委托期间,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受委托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指导;受委托人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委托人备案。
2、委托人对受委托人在委托的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人超越委托范围的行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3、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委托人可以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可以暂时终止部分或全部委托。
委托期限:自公示之日起-2008年12月31日

委 托 人:吉林市建设委员会
受委托人:吉林市城市开发管理办公室


    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规定,将除行政许可之外的房地产开发管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人代为行使。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
3、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4、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
5、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6、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工作;
7、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招商引资工作;
8、负责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工作;
9、负责《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功能质量准入书》的管理工作;
10、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检查、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
11、承担信访接待,查处违规开发经营活动。
委托期间,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受委托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指导;受委托人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委托人备案。
2、委托人对受委托人在委托的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人超越委托范围的行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3、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委托人可以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可以暂时终止部分或全部委托。
委托期限:自公示之日起-2008年12月31日

委 托 人:吉林市建设委员会
受委托人:吉林市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


    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将除行政许可之外的墙材革新管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人代为行使。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上级部门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我市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工作;
2、承担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及节能建筑认定的组织工作;
3、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管理;
4、负责墙体材料革新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承担《吉林省墙体材料推广产品证书》的颁发的初审工作及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生产线的登记管理;
5、会用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初步认定工作;
6、组织可再生资源在建筑领域中应用的推广工作;
7、负责对违反有关墙材革新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行为的执法查处。
委托期间,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受委托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指导;受委托人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委托人备案。
2、委托人对受委托人在委托的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人超越委托范围的行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3、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委托人可以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可以暂时终止部分或全部委托。
委托期限:自公示之日起-2008年12月31日

委 托 人:吉林市建设委员会
受委托人:吉林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将除行政许可之外的散装水泥管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人代为行使。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产在发展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的政策、法规和规章。编制吉林市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和使用,负责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工作信息、交流、宣传、职工培训,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
3、按照合理布局、供求平衡的原则,对商品混凝土企业的新建、扩建、改造提出指导意见;
4、负责对全市在建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的监管、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5、负责对全市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干粉砂浆等技术质量管理及新建企业初审;
6、负责对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供应和使用过程中所需设施、设备的协调服务工作。
委托期间,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受委托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指导;受委托人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委托人备案。
2、委托人对受委托人在委托的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人超越委托范围的行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3、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委托人可以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可以暂时终止部分或全部委托。
委托期限:自公示之日起-2008年12月31日

委 托 人:吉林市建设委员会
受委托人:吉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将除行政许可之外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人代为行使。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的技术标准;
2、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收取监督费;
3、对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部位及相关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等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4、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共工程是否执行国家关于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督和检查;
5、负责竣工验收工程的备案工作,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委托期间,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受委托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指导;受委托人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委托人备案。
2、委托人对受委托人在委托的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人超越委托范围的行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3、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委托人可以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可以暂时终止部分或全部委托。
委托期限:自公示之日起-2008年12月31日

委 托 人:吉林市建设委员会
受委托人:吉林市建筑市场监察处


    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将除行政许可之外的建筑市场管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人代为行使。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及政策,对吉林地区各县(市)建设工程项目及执法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2、负责对全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经营活动,监察有关建设工程的建筑经营活动;
3、负责依法查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企业有无资质进行开发、承揽工程,是否存在越级承揽,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将肢解分包、转包、分包等违法行为;
4、负责对建设工程(土木建筑工程、道路桥梁工程、线路管道敷设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拆除工程等)执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执法检查及处罚;
5、依法查处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取得相淬砺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职业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6、负责对从事建筑工程的取码制松(配)件生产和商品混凝土加工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是否取得资质证书,按资质等级开展业务等行为进行查处;
7、负责对全市范围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违法、法规、规章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等处理;
8、建立企业不良行为档案,在企业资质年检、企业升级、综合验收、年度评优及新项目审批时,提出处理意见;
9、负责对有关建设行为的来信、来访、举报、投诉的调查取证、处理及督办工作;
10、委托机关临时委托的其它行政管理执法职权。
委托期间,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受委托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指导;受委托人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委托人备案。
2、委托人对受委托人在委托的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人超越委托范围的行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3、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委托人可以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可以暂时终止部分或全部委托。
委托期限:自公示之日起-2008年12月31日

 
公示日期:2008.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