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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标准发布后,由其管理单位组建国家标准管理组,负责国家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国家标准管理组设专职或兼职若干人。其人员组成,经国家标准管理单位报该国家标准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国家标准日常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 一 ) 根据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国家标准的解释;

( 二 ) 对国家标准中遗留的问题,负责组织调查研究,必要的测试验证和重点科研工作;

( 三 ) 调查了解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收集和研究国内外有关标准、技术信息资料和实践经验,参加相应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 四 ) 参与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咨询;

( 五 ) 负责开展标准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 六 ) 负责国家标准的复审、局部修订和技术档案工作。

第四十二条 国家标准管理人员在该国家标准管理部门和管理单位的领导下工作。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其的领导,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定期研究和解决国家标准日常生活工作中的问题。